官方明確!宜賓一地發佈土地徵收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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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江安縣人民政府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2024年第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和江安縣人民政府徵收土地預公告(2024年第1號),制定江安縣2024年第1批次建設用地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一、徵收範圍、面積和土地現狀

(一)擬徵收江安縣陽春鎮白塔社區村十組集體土地0.1579公頃。其中農用地0.1579公頃;

(二)擬徵收江安縣陽春鎮大竹社區村鐵家窩組集體土地7.9607公頃。其中農用地7.2854公頃,建設用地0.6753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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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擬徵收江安縣陽春鎮土紅社區村四組集體土地17.2591公頃。其中農用地14.9965公頃,建設用地2.2626公頃;

(四)擬徵收江安縣陽春鎮土紅社區村五組集體土地9.262公頃。其中農用地8.3625公頃,建設用地0.8995公頃。

徵地範圍以徵地紅線圖爲準,徵地面積和土地現狀詳見土地勘測定界報告。

二、徵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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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徵收土地全部用於江安縣2024年第1批次建設用地,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三、徵地補償標準

本次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安置補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各市(州)徵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批覆》(川府函〔2023〕222號)和《江安縣人民政府關於徵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江府函〔2023〕160 號)公佈的標準計算,建設用地、未利用地參照徵收農用地標準執行。

本次徵收土地的青苗、農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補償按照《宜賓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宜賓市徵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宜府發〔2020〕15 號)、《江安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安縣集體土地徵收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江府發〔2020〕60號)規定的相關標準執行。

四、社會保障

本次徵收土地對應安置人員按照城鎮居民進行管理,徵地時年滿16週歲以上的被徵地農業人口,按照《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四川省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川人社發〔2018〕46號)、《江安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安縣集體土地徵收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江府發〔2020〕60號)等相關文件要求建立社會保險關係,徵地時不滿16週歲的被徵地農業人口,一次性發放安置補助費。

本次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由縣財政劃轉到社保專戶作爲本次徵收土地的應安置人員的安置費用。

五、住房安置

本次徵收土地涉及農村村民住宅搬遷的,由徵地單位通過提供安置房或貨幣補償方式安置。

六、補償登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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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徵收土地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2024年4月25日前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江安縣徵地拆遷服務中心辦理補償登記。

七、其他事項

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本方案有不同意見的,可於公告之日起3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出的,視爲無意見。多數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爲擬定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江安縣人民政府依法組織聽證。

形成《方案》後,由江安縣徵地拆遷服務中心根據《方案》規定內容和《江安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安縣集體土地徵收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江府發〔2020〕60號)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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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縣徵地拆遷服務中心負責受理對本公告內容的查詢、意見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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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人:鄧伯平

聯繫電話:0831-2636576

地址:江安鎮南外街95號4樓

特此公告。

江安縣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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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8日

02

江安縣人民政府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2024年第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和江安縣人民政府徵收土地預公告(2024年第2號),制定江安縣2024年第2批次建設用地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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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徵收範圍、面積和土地現狀

(一)擬徵收江安縣陽春鎮白塔社區村九組土地2.8841公頃。其中農用地2.6662公頃,建設用地0.2179公頃;

(二)擬徵收江安縣陽春鎮白塔社區村十組土地12.2748公頃。其中農用地11.3925公頃,建設用地0.8757公頃,未利用地0.0066公頃;

(三)擬徵收江安縣陽春鎮大竹社區村鐵家窩組土地9.3018公頃。其中農用地8.4396公頃,建設用地0.8622公頃;

(四)擬徵收江安縣陽春鎮土紅社區村四組土地0.1183公頃。其中農用地0.117公頃,建設用地0.0013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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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擬徵收江安縣陽春鎮土紅社區村五組土地12.9764公頃。其中農用地10.1402公頃,建設用地2.8362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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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範圍以徵地紅線圖爲準,徵地面積和土地現狀詳見土地勘測定界報告。

二、徵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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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徵收土地全部用於江安縣2024年第2批次建設用地,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三、徵地補償標準

本次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安置補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各市(州)徵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批覆》(川府函〔2023〕222號)和《江安縣人民政府關於徵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江府函〔2023〕160號)公佈的標準計算,建設用地、未利用地參照徵收農用地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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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徵收土地的青苗、農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補償按照《宜賓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宜賓市徵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宜府發〔2020〕15號)、《江安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安縣集體土地徵收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江府發〔2020〕60號)規定的相關標準執行。

四、社會保障

本次徵收土地對應安置人員按照城鎮居民進行管理,徵地時年滿16週歲以上的被徵地農業人口,按照《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四川省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川人社發〔2018〕46號)、《江安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安縣集體土地徵收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江府發〔2020〕60號)等相關文件要求建立社會保險關係,徵地時不滿16週歲的被徵地農業人口,一次性發放安置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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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由縣財政劃轉到社保專戶作爲本次徵收土地的應安置人員的安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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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住房安置

本次徵收土地涉及農村村民住宅搬遷的,由徵地單位通過提供安置房或貨幣補償方式安置。

六、補償登記要求

本次徵收土地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2024年4月25日前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江安縣徵地拆遷服務中心辦理補償登記。

七、其他事項

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本方案有不同意見的,可於公告之日起3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出的,視爲無意見。多數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爲擬定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江安縣人民政府依法組織聽證。

形成《方案》後,由江安縣徵地拆遷服務中心根據《方案》規定內容和《江安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安縣集體土地徵收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江府發〔2020〕60 號)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

江安縣徵地拆遷服務中心負責受理對本公告內容的查詢、意見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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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人:鄧伯平

聯繫電話:0831-2636576

地址:江安鎮南外街95號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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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縣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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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縣人民政府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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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6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和江安縣人民政府徵收土地預公告(2024年第3號),制定江安縣2024年第3批次建設用地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一、徵收範圍、面積和土地現狀

(一)擬徵收江安縣陽春鎮大竹社區村鐵家窩組土地0.251公頃。其中農用地0.1966公頃,建設用地0.0544公頃;

(二)擬徵收江安縣陽春鎮土紅社區村二組土地1.9398公頃。其中農用地1.4897公頃,建設用地0.4501公頃;

(三)擬徵收江安縣陽春鎮土紅社區村四組土地0.2677公頃。其中農用地0.1758公頃,建設用地0.0919公頃;

(四)擬徵收江安縣陽春鎮土紅社區村五組土地17.3546公頃。其中農用地14.7371公頃,建設用地2.6175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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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範圍以徵地紅線圖爲準,徵地面積和土地現狀詳見土地勘測定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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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徵收目的

本次徵收土地全部用於江安縣2024年第3批次建設用地,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三、徵地補償標準

本次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安置補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各市(州)徵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批覆》(川府函〔2023〕222號)和《江安縣人民政府關於徵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江府函〔2023〕160號)公佈的標準計算,建設用地、未利用地參照徵收農用地標準執行。

本次徵收土地的青苗、農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補償按照《宜賓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宜賓市徵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宜府發〔2020〕15號)、《江安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安縣集體土地徵收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江府發〔2020〕60號)規定的相關標準執行。

四、社會保障

本次徵收土地對應安置人員按照城鎮居民進行管理,徵地時年滿16週歲以上的被徵地農業人口,按照《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四川省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川人社發〔2018〕46號)、《江安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安縣集體土地徵收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江府發〔2020〕60號)等相關文件要求建立社會保險關係,徵地時不滿16週歲的被徵地農業人口,一次性發放安置補助費。

本次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由縣財政劃轉到社保專戶作爲本次徵收土地的應安置人員的安置費用。

五、住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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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徵收土地涉及農村村民住宅搬遷的,由徵地單位通過提供安置房或貨幣補償方式安置。

六、補償登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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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徵收土地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2024年4月25日前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江安縣徵地拆遷服務中心辦理補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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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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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本方案有不同意見的,可於公告之日起3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出的,視爲無意見。多數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爲擬定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江安縣人民政府依法組織聽證。

形成《方案》後,由江安縣徵地拆遷服務中心根據《方案》規定內容和《江安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安縣集體土地徵收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江府發〔2020〕60號)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

江安縣徵地拆遷服務中心負責受理對本公告內容的查詢、意見收集。

聯繫人:鄧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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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電話:0831-2636576

地址:江安鎮南外街95號4樓

特此公告。

江安縣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8日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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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江安縣人民政府網

編輯:彭翰林丨責編:楊俊偉丨編審:殷靖翔

監製:易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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